具体行政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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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:
2.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:
3.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:
【成立】
①实施者是行政主体
②向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的意思表示
③作为,按照法定时间方式进行,则成立
④积极不作为,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成立
⑤消极不作为,行政机关期限届满未作出意思表示,
视为默示拒绝,行为成立
【生效】
①原则上,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
②但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,则自始无效,附条件
生效的,待条件达成后生效
4.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:
【拘束力】一经生效即产生,行政相对人应服从遵守,
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撤销,其他机关社会主体应尊
重
【确定力】争议期过后产生,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
务具有不再争议性、不得更改效力
【执行力】履行期过后产生,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
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
5.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断:
①主体违法[无权限、横向纵向地域越权]
②事实依据违法[事实不清证据不足、证据非法]
③法律依据违法[颠倒黑白、应用不用、使用未生效
或已失效的法律、使用行为处理地以外的地方法规]
④程序违法[违反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方式]
⑤明显不合理[显失公正、滥用职权、畸轻畸重]
6.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和废止:
【行政行为无效】
[条件]
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
②行政行为,没有法律依据
③行为不具有实施可能
[法律后果]
①自始无效,当然无效,确认无效,相对人不受拘束
②利害关系人可以任何时候,要求有权机关宣告无效
【行政行为可撤销】
[条件]
①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
[法律后果]
①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,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
②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和复议期要求有权机关撤销
③带来损失可获赔,但自身行贿、瞒报除外
【行政行为废止】
[条件]
①行为合法,但情况变化
[法律后果]
①被废止的行政行为,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
②造成损失的应该补偿
【有权机关包括,行政机关自身、上级机关、法院、被越权机关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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